医法并重辨纠纷

发布时间:2017-03-03


随着国家不断加强相关立法与执法力度,医疗秩序已明显好转。但由于社会惯性、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敏感性,以及人们对医学风险性、偶然性、未知性缺乏认知,医疗纠纷仍在不时发生。如何防范和解决纠纷,会是一个长期课题。



医学是专业的,解决医疗纠纷离不开医学知识;医学是社会的,法律一定会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救济途径。因此,在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上,需要做到医法结合,并行不悖。常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分析思辨。



首先,要看患者是否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健康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损害结果主要有治疗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组织器官损伤甚而影响功能、延误或丧失救治时机,发生新的健康问题等。



其次,要看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绝非主观故意,是因过失而该做未做或做而未尽形成的错误。需要审视的主要环节有:第一,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教科书、诊疗指南、专家共识、药典及药品说明书等诊疗规范。第二,是否正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三,是否尽到了相应诊疗义务,如检查是否完善,对病情变化的观察处置是否及时正确,对疑难危重患者有否及时会诊、必要时转诊,手术操作是否仔细、注意保护比邻器官等。第四,有无违反核心制度和诊疗流程。第五,是否有环境、服务等方面问题。



再次,要看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有无关联。


发生损害结果的原因大致包括:其一,疾病的自然转归,即某些疾病的特殊阶段,虽然采取了必要措施也没能发生逆转。其二,正常诊治措施不可或难以避免的副损伤。其三,患方不遵医嘱或不配合诊疗。其四,损害在诊疗之前已经存在。其五,医疗上游产品质量缺陷。其六,诊疗期间发生耦合症使病情加重。其七,疾病表现的阶段性、不典型性致难以确诊。其八,医院环境、设备质量缺陷。其九,诊疗行为不当。如诊疗违反了相关规则,存在技术质量缺陷,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以上有的与诊疗无关或不是医疗损害;有的与诊疗行为有一定关联,应进一步考虑关联度大小;有的则系医疗过错。



最后,看能否提供有利有力的证据。


针对常见问题需具备的证据主要有法定证照、行业规范与标准、医疗文书等,以证明医疗资质合法、诊断正确、诊治合规,用药手术检查等有适应症无禁忌症,正确履行了告知等诊疗义务。医疗文书极为重要,一定要随形成随完善,抢救记录按要求及时补记,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切忌纠纷发生后改动病历,否则医方须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医务人员有较完备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对医疗规律的认知和把握更为准确。但对于法律知识和规则,医务人员则相对薄弱,应加强培训和学习,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等应较为熟悉,以便在遵循医疗规律的同时遵守医疗法律,使医疗工作更加严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







2017年第03.02期


本期责编: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