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14〕434号)

发布时间:2016-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组织认定了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有关规定,现对培训基地名录予以公布(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中显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部门“一把手”职责加以落实推动,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将全科和中医专业作为重点纳入其中。要抓紧落实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等前期已启动的基地建设项目有效衔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培训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包括中央、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及承担地方培训任务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医院基地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作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到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效整合与利用各类资源,切实加强管理,防止重复浪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财政部

  2014年12月25日


对全国各省份基地数量的计算:

北京市  32家

天津市  20家

河北省  11家

山西省  14家

内蒙古   9家

辽宁省  24家

吉林省  14家

黑龙江省  13家

上海市   30家

江苏省   38家

浙江省   34家

安徽省   17家

福建省   18家

江西省   19家

山东省   27家

河南省   20家

湖北省   28家

湖南省  19家

广东省  35家

广西省  10家

海南省   5家

重庆市  12家

四川省  37家

贵州省  13家

云南省  8家

西藏省  4家

陕西省  12家

甘肃省  8家

青海省  4家

宁夏省  3家

新疆省  9家

兵团     2家